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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作者:佚名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现将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通知如下:

第一条 报告对象: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副处级调研员、副处级干部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事项。领导干部发生本通知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的组织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党委组织部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六条 本通知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通知第三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七条 报告人应当将本人所填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报告表(二)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请各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于2011年3月5日前将本单位所属报告对象所填写并密封好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收齐交党委组织部(一办409室)。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中南大学党委组织部 纪委

20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