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等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作者:佚名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现将《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2007年4月22日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组织实施。根据校党委的授权和委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全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制止。

7.工作实绩较差,年终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或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

8.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

9.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一般步骤与注意事项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步骤:

1.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向其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2.谈话对象就反映或存在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4.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进行诫勉谈话时应注意的事项:

1.诫勉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诫勉谈话时,应作书面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实签字。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谈话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予采纳。所反映的关于谈话对象的问题确有不实时,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人在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的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人。

4.诫勉谈话后,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追踪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第五条 需进行诫勉谈话的,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应事先对拟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予以初步了解。

第六条 函询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全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认为可由本人解释和说明、不需要直接调查处理的可以用书面形式,发出《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

1.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

2.在干部考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考核、专项检查和行风评议等工作中发现有关问题,需要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进行说明的。

3.其他需要函询的问题。

第七条 对被函询人的具体要求:

1.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作出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应当由被函询人亲自执笔并签名。回复意见应当实事求是,要分别对函询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解释,表明个人的认识和态度,提出纠正整改的具体措施。

2.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接到《函询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第八条 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认为被函询人的书面回复未讲清问题的,可再次对其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九条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如涉及重要问题,应事先征得校党委分管领导同意。

2.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发现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况,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对其实施诫勉谈话的意见,报校党委分管领导。

3.校党委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实施诫勉谈话,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协助。经校党委分管领导授权或根据需要,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也可直接安排诫勉谈话。

4.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通知书》以及对《函询通知书》的书面回复材料,存入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商校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校内关于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